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飞外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xx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
(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
(三)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五)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第八条公厕应当修建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厕应当实现水冲化;
(二)采用节水、节电、除臭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
(三)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四)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五)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六)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放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十条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二条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可以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厕,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厕。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同时配套建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配建公厕进行质量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其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公厕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有保洁管理制度;
(二)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三)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四)采光、通风良好;
(五)保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六)公厕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及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积存粪便,化粪池无满溢,墙壁和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提倡公厕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有条件的公厕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公厕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漏;
(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厕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杂物、搭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厕在规定开放时间随意停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城乡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乡公厕)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三)共享公厕,是指临街单位或公共建筑内部按要求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城乡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协调、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城乡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旅游、交通运输、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行业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旅游、民宗、卫生计生、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供销、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城乡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乡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州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等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加强厕所规划与设计。
城市要将新建公厕用地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乡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乡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七)旅游城镇、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级活动室、寺庙等。
第十条城乡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乡(镇)、村的公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公路沿线、公园、交通场站的公厕,由主管部门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加油(气)站、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停车场、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除旅游公厕外,城乡公厕的建设标准按《甘孜州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乡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乡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我州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临街的单位内部厕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内要作为共享公厕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城乡公厕应大力推广新型厕所建设技术和材料,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城乡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增设第三卫生间,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各县(市)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乡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乡村公厕产权单位参照城市公厕档案建立乡村公厕档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乡镇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让群众参与公厕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公园、交通场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乡(镇)、村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统一维护管理。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维护和保洁要规范操作,及时清扫,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
城镇一类公厕应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至少开展6次保洁工作;
城镇二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两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3次保洁工作;
城镇三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三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农村公厕按每村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备,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蹲位内要配备卫生纸,洗手台要配备消毒液、擦手纸;
(十)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乡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乡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经批准适当收费。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保障厕所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乡公厕,不得损坏城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主管部门。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城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县(市)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五条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男、女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共享公厕设立共享公厕及导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乡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九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保证城市公厕清洁完好,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厕所;
(二)公共场所配套公厕,是指在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
(三)社会对外开放公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社会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园林、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
第七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厕专项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等;
(二)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医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加油站、金融电信营业网点、机关单位等;
(三)公园、大中型市场和停车场;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配建公厕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厕列入开发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厕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专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三条环卫公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未配套建设公厕的,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早晚市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环保移动公厕。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造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厕标准。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条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公厕标志,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监督***、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导向牌,提供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九条公厕的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条件的公厕应当进行美化、亮化。
第二十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用卫生、实用、节能、防异味的技术和设备。
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妇女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卫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还建。
建设单位拆除环卫公厕影响社会公众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公厕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档案,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
(一)环卫公厕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配套公厕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中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社会对外开放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厕的保洁、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整洁、完好,无涂抹、刻画、张贴;
(二)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三)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
(四)厕内无蛆、无蛛网,通风良好,基本无异味;
(五)便器内无积便;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八)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厕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厕对社会公众应当免费开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未设置公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停用或者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卫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4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5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6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7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8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不是吧阿sir是什么梗?“不是吧阿sir”这句话在一些香港的影视剧中有着超高的出场率,让人耳熟能详,因此被很多人拿来玩梗,比如大家最熟悉的“不是吧阿sir,我只是抽烟又不犯法”,在不是吧阿sir,后面加一句自己想说的话,可以达到各种效果,主要表达自己不满的情绪。 )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9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10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11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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